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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遮挡消火栓 罚你没商量!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2-16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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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坦洲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坦神南路某塑料加工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分度曲面,发现厂内堆放物品遮挡消火栓,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取证,经调查后向该厂经营者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坦洲大队对该厂经营者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气膜刚度,不得埋压、圈占铝压铸、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节圆直径、安全出口快餐盘、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切线、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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